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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移植诉求被拒?法院判医疗机构履行合同,这一判决既不违法也符合伦理

来源:快线潮资讯
冷冻胚胎移植诉求被拒?法院判医疗机构履行合同,这一判决既不违法也符合伦理

广东“85后”女子唐某与丈夫陈某结婚七载,此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通过胚胎移植技术诞下一女。

2023年,夫妇二人转战广东湛江市某医疗机构公司(下称“某公司”),意图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即俗称的“试管婴儿”(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迎接二胎。经过一系列流程,他们成功获得6枚可利用胚胎,并与院方签署了相关协议。随后,唐某接受了2枚胚胎的移植,但未能受孕。剩余的4枚胚胎则被继续冷冻保存在该机构内。

时间来到2025年,陈某因病离世。唐某希望某公司能继续为其实施后续的胚胎移植治疗,却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得知,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既符合双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初衷,也具备客观上的履行条件,且未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法予以支持。法院最终裁定,被告需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唐某及其已故配偶陈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资料图

丈夫病逝,妻子想用冷冻胚胎做试管遭拒

一审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显示,2023年4月,原告唐某与丈夫陈某前往被告处,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第二个孩子,最终培育出6枚可利用胚胎。

同年4月19日,唐某、陈某与被告签订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文件明确记载:“我们知晓胚胎无法无限期保存,经慎重考虑,要求医院暂时保存1年(自签署日起算)。若需延长,我们会到院确认续约。若超期三个月且我们未提出继续保存,同意某公司丢弃胚胎;当夫妻离婚、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死亡时,我们不同意单独一方或任何人使用和索取剩余冻存胚胎。超过约定期限后,我们授权某公司将胚胎丢弃。”

2023年7月14日,唐某在被告处进行了首次冷冻胚胎移植,植入2枚胚胎后并未怀孕。目前剩下的4枚胚胎仍由被告冷冻保存,唐某已将冷冻保存费用缴纳至2026年7月19日。

2025年,陈某因疾病去世。唐某向被告提出继续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治疗的请求,但未获同意。

庭审期间,唐某表示自家经济条件尚可,家人也全力支持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此外,她还提交了公婆出具的《说明》。文中写道:“儿子陈某因病离世,现儿媳唐某为完成夫妻心愿,要求某公司继续施行胚胎移植手术,我们完全同意和支持,这也是我们作为父母共同的期望。”

法院:不违法律及公序良俗,支持继续手术

庭审中,某公司以多种理由抗辩,认为原告丈夫已故,客观上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移植所需的知情同意书,导致手术的法定程序无法完成,以此拒绝唐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指出,唐某与丈夫曾在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共同签署了前述知情同意书。被告不仅为二人提供了胚胎培养及冷冻保存服务,还实施过一次移植手术,双方之间确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依据2023年4月19日签署的文件,唐某夫妇在被告处进行治疗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该知情同意书应被视为夫妇俩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整体性同意,继续手术符合陈某生前的意愿。目前仍有4枚胚胎保存在被告处,且被告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本案合同不存在事实上的履行障碍。

再次,唐某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手术生育子女,以延续家族血脉,这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考虑到唐某夫妇仅育有一女,要求其继续实施手术以生育二胎,并不违反当前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及条例。

最后,体外胚胎移植主要涉及母亲的生育权及后代子女的保护,是否进行移植,首要原则是尊重母亲的选择权。

法院认为,唐某在起诉前已要求被告进行胚胎移植,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要继续,这表明她对是否继续手术以及对未来子女的抚养已做过慎重考量。其公婆也明确表态希望原告继续生育并愿意全力提供帮助扶持。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唐某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合同订立目的,具备客观履行条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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