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此举旨在厘清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定位,规范用工流程,健全职业保障体系,从而为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经梳理,《意见》在用人额度、招聘机制、职责界定及薪酬待遇等维度均提出了突破性举措,意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且队伍相对稳定的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群体。
● 用人额度
推行聘用制为主,原则上不占政法专项编制
文件指出,聘用制书记员实施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书记员总数——涵盖编制内与聘用制人员——需与核定的法官员额大体匹配,并严控规模。鉴于部分地区法院面临严峻的人案矛盾,《意见》强调,高院和中院应结合辖区实际与需求,在总额度内合理分配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意味着可统筹部分额度在辖区内流动,优先向任务繁重地区及基层一线倾斜,凸显强基导向。
《意见》明确,法院书记员主要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在编书记员转任其他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岗位。法院须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废止劳务派遣模式。
参照在编书记员的十级设置,《意见》也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定为十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这一设计打通了与在编书记员的等级衔接,破除编制与身份壁垒,并对晋升年限、初次定级、升降情形及配套待遇作出明确规定,拓宽职业发展通道。
● 招聘机制
首创递补与转聘机制,学历门槛设定为专科以上
按照《意见》,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省级法院统一招聘。高院负责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额度方案,合理分配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各中院及基层法院则在额度内商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招聘计划,层层上报高院审批。对于缺口大、人案矛盾突出的中院及直辖市基层法院,经报批后可自行组织招聘,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兼顾各地审判运行需求。
政策层面首次确立递补机制,允许按一定比例和程序确定递补人选,并明确资格有效期;同时首次建立转聘机制,规定书记员可在不同法院间转聘,具体程序由高院制定。这两项机制有效缓解了统一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滞后等难题,更贴合各地招聘实际。
关于准入门槛,《意见》要求聘用制书记员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 职责边界
细化履职清单,划定多条“红线”
《意见》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细化岗位履职清单。聘用制书记员主要配备于审判业务部门,承担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归档、法律文书校对送达等辅助职责。
同时,文件划定了多项禁止性规定。聘用制书记员不得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阅卷宗、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案款发放等应由法官、法官助理等在编人员负责的工作;不得从事印章管理、警务枪械药物管理等重要敏感岗位;不得涉足核心涉密岗位;严禁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触、处理绝密级案件及相关信息,以此廓清职责边界。
● 薪酬保障
参照当地平均工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法院应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保障。依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对应待遇。所需经费纳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统筹解决。涉及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情况,按照国家职工退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薪酬方面,《意见》规定,标准应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外,聘用制书记员可申请加入所在法院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
在职业发展上,《意见》要求法院注重总结宣传优秀事迹,根据功绩表现给予奖励,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明确中级、基层法院在招录法官助理或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时,可将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岗位的录用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的上升空间。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