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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私拆地锁遭通报 职责边界模糊折射履职乱象

来源:快线潮资讯
公职人员私拆地锁遭通报 职责边界模糊折射履职乱象

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披露,8月1日,多家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一起“湖南一公职人员因停车受阻撬除他人车位地锁”的事件。

图/上游新闻(8月1日反映事件)

前阵子,“副处长霸占车位”一事闹得沸沸扬扬;眼下,公职人员“撬别人家地锁”又成了焦点。这两件事都牵扯到“公职人员”和“停车位”,大众难免产生联想并高度关注,但细究起来,两者在细节上其实大相径庭。就拿这起“撬地锁”风波来说,起因错综复杂,这也让后续的责任认定与处理结果备受瞩目。

官方通报指出,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下属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此前,该业委会曾就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且业委会内部有“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得上锁”的规定。因此,究竟该以何种身份来界定朱某某的行为,确实存在争议空间。

若单纯将其行为定性为公职人员不当履职,朱某某恐怕难以心服口服,部分网友也会提出质疑。因为通报内容显示,朱某某是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的。换言之,他是打着业委会副主任的旗号,去履行所谓的业委会职责。

不过,擅自破坏他人财物同样站不住脚。即便要执行规定,也需遵循相应程序与合法方式,而朱某某的做法更像是一时冲动的鲁莽之举,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加之业委会方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此举确属职务行为,所以,无论从哪个维度审视,朱某某“撬地锁”的行径均属不当。

早在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便明确要求,公务员须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行为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对此,相关部门既可以从公职人员违纪的角度进行党纪法规层面的处理,也可以从其擅自损毁财物的角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退一步讲,即便涉事车位确实存在产权纠纷,或者地锁设置本身存在瑕疵,朱某某也不该搞这种“个人英雄主义”。

假如朱某某纯粹是因为自己停车没地方,才动手撬了别人的地锁,那性质就更加恶劣了。支撑他如此行径的底气,或许源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背景——自认为有权力、有人脉;又或许来自其业委会副主任的头衔——自以为手握职权和相关条文作为“保护伞”。可惜,这些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从他那句“没想到闹这么大”中不难听出,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清醒认知,内心还存着几分侥幸。

如今,此事已曝光于媒体镜头之下,并由两级政府联合展开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标签都无法再为他提供庇护。期待接下来的认定与处理能让朱某某深刻反省,同时也给其他公职人员敲响警钟,引以为戒。

撰稿/冯海宁 编辑/徐秋颖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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