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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 丰台法院判令全额退还旅游费

来源:快线潮资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孟刚

交了团费、签了合同,满心欢喜盼着出行,旅行社却单方面取消行程,这笔钱还能退回来吗?眼下旅游市场火热,这类纠纷并不少见。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旅行社擅自终止服务属于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费用及相应利息。

**签约后未成行 两名消费者起诉维权**

2024年8月30日,张某和李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线路定制协议》。协议约定每人参加3条线路的旅游项目,其中只有A线路名字确定,另外两条线路名称待定,具体的出行时间也没写进合同里,有效期定为3年。签约后,两人分别向旅行社交纳了5000元旅游费用。起初,旅行社在微信群里通知,A线路打算在2024年9月出发,后来又说因为没达到预计的成团人数,把时间改到了2024年10月。结果,在没经过张某、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直接取消了该线路行程,剩下两条线路也没能走成。

张某、李某多次找旅行社沟通退款,都没成功。没办法,二人将旅行社告上了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 法院认定构成根本违约**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线路定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得照着合同办事。

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提供旅游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张某、李某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另外,服务合同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履行需要双方配合,不适合强制履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张某、李某通过提起诉讼来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还没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继续占有未使用的旅游费用没有合法依据,应该返还。张某、李某主张旅行社未提供任何旅游服务,旅行社没有提出反驳意见,也没提交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

最终,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分别向张某、李某退还旅游费用各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警惕低价陷阱 及时留存证据**

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重点关注行程安排、服务标准、退费规则等核心内容,对模糊化、免责化的格式条款保持警惕,避免自身权利受限。同时妥善保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警惕低价陷阱,远低于成本价揽客的旅游团往往暗藏强制消费、变相收费甚至非法集资等风险。老年消费者尤须警惕以“免费康养”“积分兑换旅游”为名的推介活动,不轻信高额回报承诺。参团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仔细核对企业经营信息。

遇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或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拒不退费的,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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