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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副教授处理结果出炉:本科学位撤销,硕博学位保留,法治处置需过罚相当显公正

来源:快线潮资讯
高考移民副教授处理结果出炉:本科学位撤销,硕博学位保留,法治处置需过罚相当显公正

打击高考移民,关键在于填补规则里的空白。

▲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确认,针对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的举报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文|熊丙奇

据媒体报道,副教授宋某某被指在18年前存在“高考移民”行为。江苏师范大学方面回应称,举报内容属实。早在2021年12月,学校已对宋某某作出处理决定。目前,其本科学位已被撤销,但硕士、博士学位依然保留,本人仍在该校任教,职务仍为副教授。

这一结果让不少人感到不解。既然查实宋某某确属高考移民,且本科学士学位已经撤销,为何还要保留其硕博学位?学校为何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绩效工资、取消第五轮岗位晋级资格等处分,而未选择开除?这种处理方式似乎显得力道不足。

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定义: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跨省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对于涉嫌高考移民或报考资格造假者,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方能维护高考公平。但在具体个案中,仍需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

我国教育法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若已成为公职人员,应依法给予开除处分。不过,宋某某是否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尚不明确。即便具备,“高考移民”与“冒名顶替”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该条款进行开除处分。面对多年前的违规行为,追溯处置同样需坚守法治原则,确保宽严适度、过罚相当。

《监察法实施条例》指出,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处置公职人员在成为监察对象之前实施的违法行为。换言之,若宋某某属于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对其高考移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拥有调查处置权。但相关表述用的是“可以”,并非强制要求施以最重处分。

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考生若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骗取高考报名资格,毕业后查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宣布对应学段学历、学位证书无效。此外,《学位法》也明确,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学位。

因此,宋某某被查实属于高考移民后,撤销其本科学士学位是依法作出的处理。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撤销其硕士与博士学位。这是因为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具有独立性。类似情形并非孤例。

尽管有人质疑没有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便如“毛将焉附”,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时,审查重点在于入学资料、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除非发现其在硕士、博士入学或求学阶段存在应撤销学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否则难以动摇其学位基础。

高考移民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不仅损害正常教育秩序,更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部分网友出于打击高考移民、强化师德建设的初衷,呼吁校方开除或解聘宋某某,但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这仍属于模糊地带。

要破解这一困境,或许需要修订和完善现行教育法。可参照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行为的处理模式,明确对高考移民行为的具体处置标准。规范范围不应局限于公职人员,还应囊括事业编制人员、高校教师等群体。只有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处理规范,才能消除争议,真正维护高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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