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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亿元网络赌博案告破 涉赌人员利用四方支付与虚拟货币洗钱终获刑

来源:快线潮资讯

世界杯落幕不过数日,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所谓的“支付通道”生意便再次上演狂欢。对普通大众而言,网络赌博或许只是指尖在屏幕上的轻触;但在司法卷宗里,这背后往往盘根错节地延伸出一条更长的链条:从商户资料、支付接口,到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币钱包乃至境外服务器,每一笔看似冰冷的流水都暗藏玄机。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马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是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系列案件中的一环,该系列案涉案总额高达29.5亿元,陆续归案的5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3至6年不等刑期。早在2026年2月,马某案已是该系列案件中最后一例宣判。

此案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金额庞大,更在于其获利模式与传统现金或银行卡转账迥异。部分被告人被指控通过USDT(泰达币,由Tether公司发行,与美元1:1锚定)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及返利。

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难题是:当佣金转化为链上流转的虚拟货币,如何精准对应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与具体非法业务?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指出,“国内缺乏专门从事此类审计的第三方机构,这就决定了当前侦办涉及数字货币案件时,获利金额的认定主要依赖口供。”

**29.5亿元的赌博迷局**

朱某一审判决书(本系列首案)显示,法院查明,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获悉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可获暴利,遂起意“经营”。此后,朱某等人先后定制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赁境外服务器,并与境外涉赌人员勾连,协助黑灰产团伙洗钱。

所谓第四方支付,即聚合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它作为中介,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大主体,通过聚合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为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

具体而言,四方支付平台自身无支付牌照,而是依托各大银行及持牌支付机构合作,提供支付及清结算服务。它能集合多家支付机构通道,实现“一码多用”,解决商户多支付方式带来的繁琐,提升效率与体验,同时提供统一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方案。

案中,朱某、张某负责渠道对接、三方沟通及投诉处理,联络境外赌博网站利用第四方支付链接第三方支付商户进行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则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商户资料,协助商户进件至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账号,并充当中间人沟通解决进件及资金过账中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问题。

经查,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上述5人通过第三方支付账号代收代付非法资金,并以虚拟钱包收取USDT及银行卡收款等方式结算,经由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结算金额超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判决认定,朱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五年,罚金8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六年,罚金85万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余人员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3至6年不等刑期。

**数字货币涉案:取证与认定的困境**

该案与其他公开的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模式类似,核心区别在于嫌疑人以数字货币(主要为虚拟钱包收取USDT)形式获利。

USDT是目前交易量最大的稳定币之一,发行方称以美元储备支撑币值稳定。本案中,数字货币的介入引发了取证与价值认定两大问题。

根据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监管通知,包括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须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正因数字货币非法,取证成为难点。案中,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向Tether公司调取网络钱包地址及欧易交易所明细以固定证据。

一位资深律师透露,“直接向境外机构取证的情况极少见,公安机关对境外机关取证有明确法律规定。”

澎湃新闻查阅了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另一方面是价值认定。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中仅马某的数字货币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朱某、张某、唐某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朱某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非法提供支付结算,结算额共29.55亿元人民币,境外赌博机构按商户转账的1.45%支付佣金,朱某团伙非法获利4285万元。

判决书提及,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张某USDT钱包充币485次,收414.6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2694.7万元);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19日,张自恒USDT钱包提币497次,转出409.7万USDT(折合人民币2663.3万元)。但三人最终认定获利总额仅170余万元。

杜某判决书显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朱某、张某、杜某通过线下交易、USDT换现金11次,数量190.5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1238.3万元。杜某最终认定获利20万元。

马某判决书显示,通过欧易交易所APP,张某、杜某虚拟钱包转入马某提供的地址共152笔,计719176.7个(约467万元人民币)。最终马某认定金额467万余元,扣除同案人朱某某返还的172万元,认定获利295万元。马某获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罚金300万元。

**专家观点:新型案件裁判尺度待厘清**

澎湃新闻发现,最终认定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金额一致:如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犯罪金额为退赃的175万元,杜某为退赃的20万元等。

因马某未退赃,其认定金额即为实际钱包入账金额。系列案中,仅马某就此提起上诉。

马某代理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确定马某涉案金额时,未查明其真实办理或使用数量,靠口供推断;确定非法所得时,未详查其100多笔USDT转账原因。”但澎湃新闻未能联系有关部门获取回应。

就跨境取证、数字货币价值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澎湃新闻向锡林郭勒中院提出采访,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表示,“对于境外取证,若电子数据公开发布或在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可网络在线提取;非公开信息,一般由公安机关通过相关部门向主权国家申请。”

王晓华强调,“技术层面,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追溯,但最大难点在于非实名性及实体绑定。若仅在区块链转移而未进入交易所交易,很难追溯。加之国内无专门审计第三方,导致目前涉数字货币案件侦查基本以口供为主。”

在王晓华看来,“本案争议不在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是否应打击,相反,鉴于其资金链条隐蔽、跨境且技术化,司法机关切断资金通道具明确公共意义。真正引发讨论的是,在此类新型案件中,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及同案裁判尺度应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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