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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张彦宗
黑龙江大庆有位快递驿站老板,念及朋友情分,好心让那位 15 岁厌学少年的儿子来店里打点零工。双方没约定开工资,也不用孩子长期坐班,只想着让孩子放下手机,靠劳动磨磨心性,在流汗中体会赚钱不易,以此感化孩子一心向学。这番好意最终却被人举报,劳动监察大队认定属于使用童工,直接罚款 5000 元。几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社交平台上的讨论始终热度不减,评论区的观点也明显对立,“情有可原”与“法不容情”两种立场争执不下,谁也不服谁。
驿站老板或许懂些法律,但懂得不深,自以为是帮好友的忙,指望通过劳动改变孩子厌学的毛病。那位把孩子托付给好友的家长,想必也抱着同样的心思,做着劳动陶冶性情的梦,却没料到会遭遇劳动监察人员的当头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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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对此感到愤慨,纷纷质问是谁举报的。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为何劳动部门要破坏这份“善意”?至于举报人是谁,其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6 条写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一名童工每月 5000 元标准处罚”。在这里,5000 元是法定的固定罚金,并没有豁免或减轻罚款的条款。
除此之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发现使用童工而不予制止、纠正、查处,会视情节被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禁止招用童工这条高压线,不仅对大小老板们绝对生效,就连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也被套上了“紧箍咒”。
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想象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绝不敢掉以轻心。若网开一面,极可能给自己惹来大麻烦。将压力化为动力,可见这次处罚确实没什么商量余地。
有同情快递店老板的人认为,老板是在帮忙教育孩子,未发工资,监护人也同意,活儿也不重,这跟自家孩子在店里帮帮忙,性质差不多。执法部门本可以对孩子父亲进行教育,指出 5000 元罚款过重,理应予以豁免。
前面已经提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没有给这类情形留出空间,甚至一些地方已经明确将用童工排除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之外。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比当事人更清楚法规的分量,假如不开罚单,万一被继续举报后果更难预测。干脆严格执行标准,彻底表态,或许是更稳妥的做法。
但法律法规的刚性,仍不足以让一些网友服气,不服气的根源藏在对比之中。有人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里有例外条款,像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行业被特许招用童工,尽管会有附加的完善措施,但这算不算双标?既然这三个领域可以豁免,为何以“劳动磨炼意志”的善意用童工就不行?
另外,按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让孩子参加学校或职业机构组织的实践劳动,跟让孩子去快递店体验生活,性质差不多,后者为何就违法呢?
一些网友还联想到,对童工的管理如此严格,看似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可社会上那么多戒网瘾特训营,对未成年人使用精神折磨,为什么却屡禁不止?送进特训营,同样是监护人同意的,为何监护人同意孩子去勤工俭学,却像做了坏事?同样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能说是“童工”就禁,说是“不良少年”就纵吧?
网友这些对比和联想,严格从法律上讲,有些可能站不住脚。大家之所以这么想,是觉得不能将善意的人情帮忙和恶意用工混为一谈,监管的精力,应该放在真正危害未成年人的事情上。店老板可以当花钱买个教训,但自己抹不开面子才帮人忙,并非主动为之,也没造成任何危害,就这样被罚了 5000 元,这口气恐怕很难捋得顺,旁人也会觉得,这样的处罚有失正义。
纵观其他国家,对用童工并非一刀切禁止,对于非剥削性、有教育导向的用工,多以引导为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长、工种、工作环境等有明确规定。国内很多地方的执法部门,对使用童工的现象,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举官不究,大家默契地为非恶意用工情形腾出空间。
一旦被举报,刚性的法律条文便会让执法陷入尴尬。如果执法人员不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那法律有必要厘清“体验生活”与使用童工的边界,为精细化执法提供底气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