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

景区售卖游客影像:隐私边界何在

来源:快线潮资讯
景区售卖游客影像:隐私边界何在

就拍游客影像背后,又有景区对游览影像产生兴趣。潇湘晨报消息,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最近增设了游览影像服务。影像素材源自景区的监控设备,系统按照游客的人脸资料从数据库调取内容,生成游览影像,游客支付费用之后便可以获取。

文章配图-1

表面上看,这项服务似乎合情合理。游客有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影像的自由,授权后方可获取,似乎体现了个人意愿。依靠生成游览影像,景区能够拓展服务内容;游客付费保存,也能将美好的游览时光留存,确是各得其所。不过,不少游客指出,此举有侵犯其他游客隐私之嫌,公共场所的监控影像不应用于商业贩卖。

通过人脸资料调取数据库内容,表明景区已经记录了所有经过监控的游客影像,游客或在不自觉中成为素材来源。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资料属于敏感信息,只有在明确目的、必要条件且严格保护措施下才能使用。民法典指出,隐私涵盖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私密行为与行动轨迹;自然人拥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景区收集并售卖游客的面容资料,可能损害游客的隐私权、肖像权。影像资料若保管不善或错误匹配,导致游客个人影像外泄,会给当事人带来安全风险。

同样需要关注的是,景区提供的所谓服务,实则是借助公共监控实现的。公众忍受公共监控采集信息,是基于对数据存储安全的信任,相信公共监控是为了社会治安、保障公众安全。但景区为推广收费项目,劝导游客“游玩时要特意走入监控范围”,等于默认公共影像能商用化。事实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内安装影像采集装置等设施,应为维护公共安全所需。景区利用公共监控盈利,既违背了公共监控设立的宗旨,也危害了公众对公共监控的信任感、安全感。

景区可以就游客游览纪念设收费项目,但任何服务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游客的脸庞,并非可随意使用的素材。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