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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因夫妻矛盾在班级群发帖贬损,儿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法院支持,认定构成家暴

来源:快线潮资讯
上海男子因夫妻矛盾在班级群发帖贬损,儿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法院支持,认定构成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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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一桩案件引发深思。某父亲因婚姻问题,屡次把家庭纷争摆上台面,儿子成了牺牲品。他将夫妻矛盾、探视纠纷等内容抛入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群,将孩子置于无形的舆论压力下……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院认定,该父亲的行为已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作出相应保护令。

案件始末:家长矛盾

恶化,孩子卷入漩涡

小林(化名)与老林(化名)是父子。这些年,老林和妻子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母生活,父子见面少了,夫妻俩在抚养孩子问题上争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很难过。

2025年11月之后,老林多次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小区群发帖,语气激动且贬损,指责对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损害他与儿子的亲子关系。这些话迅速散开,让小林同学老师面前都抬不起头,邻居中也承受着心理负担。

小林无奈向浦东法院申请:希望法院命令禁止父亲实施家庭暴力,不准通过电话、短信、聊天软件或网络侮辱、诽谤、威胁儿子及家人,也不准骚扰、跟踪或接触他们。

面对儿子的申请,老林辩解,事情起因于夫妻两人孩子在教育、生活安排上意见不一,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自己在群里发帖是为维权,并非针对儿子。如果法院禁止他接触孩子,就相当于剥夺了他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隐私暴露

算作精神伤害型家暴

浦东法院审理后觉得,老林行为已超出了正常家庭矛盾的范畴。他不顾未成年人心理感受,多次用激烈语言将家庭隐私传播到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网络空间具有公共性,信息传播快,群组又关联社会,这种做法侵犯小林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严重影响了他的学习和心理健康。老林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属于法律定义的家庭暴力。法院因此裁定禁止老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软件、邮件及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家人。

法院同时说明,老林和妻子之间因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属于偶发冲突,没有证据显示老林有持续实施体罚的倾向。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和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也应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考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请求。

法官观点

樊卓然

浦东法院

未成年人事务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提起“家暴”,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对家人动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所以,家暴形式不限于肢体伤害,长期在网络公开诋毁诽谤家人,实施语言攻击,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也可能构成家暴。

二、精神伤害型家暴的认定条件

日常家庭生活中,矛盾摩擦难免,但普通矛盾通常表现为双方平等沟通,而精神伤害型家暴则表现为单向压制反复发生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网络群组暴露家庭隐私,对方只能沉默,儿子最终求助法律。

本案中,老林通过在网络空间传播家庭矛盾细节、贬低妻儿人格的方式,意图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想在家庭矛盾处理中获得主导地位,符合家暴的这一特征。

网络空间暴露家庭隐私,会让受害者产生强烈羞耻感和恐惧感。对于心智尚浅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网络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伤害可能伴随终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

三、父母争执,不能牺牲孩子

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这名父亲却选择了伤害家人的方式处理。因此,就算夫妻存在矛盾,也不该把孩子当情绪宣泄口、谈判工具或报复对象。把成年人的纠纷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实际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该理性协商解决,避免孩子承受不必要的心理伤害。

消息来源:上海浦东法院、都市快报

编辑:孙益君

审定:黄青

核发: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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