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番面试,李青总算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工作机会。不过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通知,说背景调查没通过。原来,他涉及的一起已了结的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成了问题。一家第三方背调公司据此在他的报告里打了“黄灯”,公司看后便决定不录用他。
李青的故事并非孤例。据《新京报》记者了解,除了交通事故赔偿、物业纠纷、劳动仲裁这类和工作能力没关系的诉讼记录,有些背调公司还会查求职者的征信信息,并且用“红黄蓝绿灯”的制度来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司是否录用,成了求职者隐形的障碍。
背查的界限应该是什么?和工作无关的诉讼记录能不能当作不录用的理由?
法律专家说,虽然求职者签了同意书,但并不代表背调就一定合法——关于信用方面的信息必须单独同意,不能靠笼统的授权来代替。诉讼信息是怎么得到的,这也值得质疑。用这些和工作无关的信息给求职者贴标签,进而决定录用与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可能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工作的权利。
第三方背调公司怎么得到求职者的诉讼信息呢?
今年4月,李青去应聘一家做移动出行服务的公司。经过两轮技术面试和一轮人事面试,他终于拿到了offer。然后公司请了上海的一家背调机构来查李青的情况。6月4日,李青收到了邮件,要他完成授权和填信息。
没几天,李青被公司告知,因为民事诉讼,背调得了“黄灯”。
据报道,很多背调公司在背景报告里用红灯、黄灯、蓝灯、绿灯来评价求职者。红灯是最危险的,表示有问题或虚假信息;黄灯表示有风险,需要关注;蓝灯表示有争议,得留意;绿灯就是没问题。
“当时的授权表很长,诉讼是其中一项,但我以为只会查刑事案件,没想到民事的也查。”李青对《新京报》记者说,“像民事诉讼和离婚这些私事,感觉和工作没什么关系。”
李青告诉《新京报》记者,2023年3月5日,他租车时出了交通事故,和另一个人撞上了。交警认定李青全责。李青说,当时租车公司的保险不够赔,伤者把李青和租车公司告到了法院。
据李青拿到的判决书,2024年10月30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李青赔出超出保险的部分75069.15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保全费1270元减半收取。李青说他赔完了,案子已经了结,没想到这么一起民事诉讼,让他的背调得了“黄灯”。
李青向背调公司要求复核,工作人员回复说“只能管对接”,“如果需要重新查实,得等委托方通知我们。”李青又找公司谈,对方说“之前有人申请过,但结果一样,因为背调公司的规则没变,申请没用了。”
“只要以后有公司用这家背调公司,我的背调还是黄灯。”李青担心。他想通过法律解决,又怕因此又有个诉讼记录影响找工作,不知怎么是好。
《新京报》记者查了这家背调公司,官网显示它的背调项目包括“离职原因”“工作能力”“前科”“网贷拖延”。还提了一下“已和上千家客户合作”,不少都是知名公司。
李青对背调公司怎么查到他诉讼信息的做法也有疑问。据他了解,法院的公开文书已经对他的名字做了处理。后来他进一家外包公司时,公司人事也说他有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记录。“我不知道背调公司是怎么查到的。”李青说。
李青的情况不是特例。2021年,因为公司没按时发工资,刘月和同事一起仲裁维权。2026年7月,刘月去一家互联网公司面试时被告知,因为仲裁记录,她的背调得了黄灯。
“我很难接受这个事实。为自己争取权利,怎么就成了新工作的大门坎了?”刘月说。
林媛也有类似经历。2025年4月中旬,林媛去一家零食公司面试,HR口头说可以在工作日入职,但得背调,得她同意。
几天后,她从HR那里听说,因为诉讼记录,她背调得了黄灯。她在人民法院小程序查立案记录,才想起2018年小区和物业闹矛盾,集体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了很多业主。她是房主,也是被告之一。
她想申请案件不公开,但找不到当时的法官,没法谈,黄灯标记也去不掉。
专家:信息获取是否合法存疑,劳动者权益不能被剥夺
“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背调公司要劳动者的信用、诉讼信息,可能构成侵权。”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说。
值得注意的是,李青、刘月这些求职者都签了背调同意书,为何还是侵权?常莎解释,签了同意书不代表合法,“依照现行法律,用人单位和背调公司不经合法授权拿劳动者的信用信息、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记录,并当作录用依据,既不合法也不妥当。”
其一,授权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常莎认为,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身份信息、学历经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资格,以及和工作直接相关的身体状况、是否有限制竞业等。核心原则是“直接相关”,不能随便扩大。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记录和信用信息,本来就不在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求职者需要授权的范围。
其二,信用信息的授权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常莎指出,“个人信用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使用时要明确目的、有充分理由且得单独同意。”这意味着,即便求职者签了一份包括多种信息的长授权书,用人单位和背调公司仍得就信用等敏感信息额外得到同意,不能用总的同意代替单独的同意。《征信业管理条例》说“未得本人同意不得收集”,把信用信息普遍纳入普通背调,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其三,诉讼信息的获取渠道值得怀疑。常莎认为,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文书对当事人做了处理,背调公司却能准确地找到具体求职者的诉讼记录,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值得疑虑。
从合理性上看,常莎表示,这类信息和工作能力没有逻辑关联,把非职业相关的诉讼记录挑出来,作标记并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责任划分上,背调公司不是劳动合同方,不能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豁免同意条款,得得到求职者的明确同意。如果背调公司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就有监督责任,没尽到责任导致侵权,双方要共同承担责任,需要一起赔偿。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要求复核,向背调公司要求更正信息;还可以向人社、网信等部门投诉,或以缔约过失、侵犯个人信息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常莎说。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他表示,随着社会发展,企业用人越来越小心,想了解求职者的信用和诉讼情况,诉求是合理的。但他同时认为,对求职者影响大的评判标准,应该像信用制度一样,有依据,有国家相关部门监管;第三方背调公司也得有准入门槛,不能随意给人定标签。
“民事诉讼记录本身不是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的正当理由。”常莎说,诉讼是法律给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因行使诉讼权利被拒录用,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法律手段,会使劳动者在工作和维权之间进退两难。(李青、刘月、林媛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秦冰 实习生 李思宇
编辑 杨海
校对 付春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