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旨在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适用工作。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司法部门需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这一指导意见。此修订版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操作制定的,文件编号为高检发〔2019〕13号。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要求全面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体分析,宽严有别;第二,坚持罪责刑相一致,量刑建议需准确,刑罚裁量要恰当,避免罪刑失衡;第三,恪守证据裁判,侦查、起诉、审判均需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第四,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公正实施。
在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意见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所有犯罪案件,不受罪名、刑罚可能性的限制。但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从宽。对于单位犯罪,若单位诉讼代表人如实供述并协助调查,愿意接受处罚,单位可从宽处理。若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供述罪行,无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亦可从宽。
意见对“认罪”和“认罚”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详细说明。“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罚”则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不同阶段的体现也有所不同,如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即可视为认罚,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需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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